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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

【典型案例】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日期:2025-12-31 16:59 / 人气: / 作者:小编

  

【典型案例】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图1)

  2025年,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散装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22日,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对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散装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5日,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根据12345平台投诉线索对呼伦贝尔市伊诺鑫草原土特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拼多多平台奶疙瘩等商品的详情界面“是否含糖”一栏标注的是“无糖”,实际商品配料表中含有糖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本地草原特产网络销售经营行为,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不深,散装食品销售行为不规范,执法部门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辅以规范性指导,帮助商户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二: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一家好面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2025年2月28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一家好面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1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月7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一家好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的查处有效保障了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维护了餐饮行业的公平竞争,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三: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扎兰屯琪浩牛羊肉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4月1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琪浩牛羊肉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2月11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扎兰屯琪浩牛羊肉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门店内外使用南屯黄膘牛肉名称、悬挂南屯天然牛肉、牛排、西旗羔羊肉卷、海拉尔草地牛羊鲜肉批发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鲜牛肉生产单位为位于扎兰屯市岭东工业开发区的呼伦贝尔市冰鑫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销售其经营的商品,普通消费者选择产品时可能受到广告宣传的误导。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持续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有效净化了广告市场环境。

  案例四: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鄂温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5月29日,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鄂温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2.1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3月28日,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检验报告结论,对内蒙古鄂温克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鄂温克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行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发生,暴露出餐饮服务单位对工艺细节的忽视,既未将标准化操作视为基本准则,也忽视了微小工艺偏差可能引发的连锁风险,最终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效警示了辖区餐饮经营单位,推动了行业自律与规范经营,为进一步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五: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呼伦贝尔市蒙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侵犯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2025年6月6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呼伦贝尔市蒙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侵犯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制作分装“海乳牌奶油”违法工具、没收“海乳牌奶油”12盒、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8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呼伦贝尔市蒙兀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售卖贴有“海乳牌奶油”的商品侵犯呼伦贝尔海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举报。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海乳牌奶油”商品标签是自行贴签售卖的。当事人销售的“海乳牌奶油”经呼伦贝尔海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专用权人)鉴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自贴标签经营售卖塑料盒装“海乳牌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自行分装售卖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六: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5年6月17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2月24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车用柴油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对扎兰屯市林业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对成品油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构建健康、有序、诚信的成品油市场环境。

  案例七:阿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荣旗那吉音河乡龙泉饲料加工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销售白酒案

  2025年6月26日,阿荣旗市场监管局对阿荣旗音河乡龙泉饲料加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5月22日,阿荣旗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阿荣旗音河乡五龙泉村七组张艳杰在家中无证生产经营白酒,执法人员到张艳杰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销售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阿荣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是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许可管理,监管部门可以掌握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整个食品行业的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案例八: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杨惠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散白酒案

  2025年7月15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杨惠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散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标称“50度大米酒”550斤,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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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6日,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鄂伦春自治旗甘河镇育才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散白酒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效保障了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025年8月7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康喜健康咨询店使用医疗用语推销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21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扎兰屯市康喜健康咨询店”在其经营场所聚集约近30名老年人正在免费体验“康喜”KX-001A型高能健康仪,经营者宣称涉案商品能够净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商品的产品说明书,该商品只是普通电子商品,没有治疗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医疗用语推销商品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违法主体为“健康咨询店”,而非医疗机构或药店。这是当前“涉老”违法营销的常见虚假宣传形式。违法者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望和对健康咨询机构的信任,将普通电子产品包装成具有治疗功效的“神器”,其运营模式在针对老年人的非法营销中极具代表性。通过本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以“免费”为诱饵、以“健康”为幌子的欺诈行为,避免了更多老年人上当受骗,甚至因延误正规治疗而损害身体健康,切实保护了老年消费群体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乃至健康权。

  案例十: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拉尔区蒙元牛门焰传统涮火锅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材进行及时销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8月1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海拉尔区蒙元牛门焰传统涮火锅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材进行及时销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8月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海拉尔区蒙元牛门焰传统涮火锅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出示“阴阳菜单”、提供菜品“缺斤短两”、库房内存放超过保质期食材,以及未能提供食材供应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肉类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未采取真实全面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销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年8月1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经营环境。

  案例十一: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拉尔区老蔺草原特产超市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案

  2025年9月3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对海拉尔区老蔺草原特产超市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8.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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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12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经营环境。

  案例十二: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呼伦贝尔市巴音金帐汉旅游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16日,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对呼伦贝尔市巴音金帐汉旅游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8月20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呼伦贝尔市巴音金帐汉旅游景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厨一袋名称为“肉制品护色剂”的食品添加剂(内含亚硝酸钠含量2%)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对本案的查处,从源头遏制了潜在的食源性疾病风险,有效守护了公众身体健康,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